1.1 权利
1)申请方自愿决定是否申请认证,自由选择认证机构。
2)了解管理体系/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和信息;
3)申请方有申诉和投诉的权利。
1.2 义务
1)当申请方由福建省泰诺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简称泰诺认证、本公司)进行认证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组织手册和相关文件,以及管理体系涉及相关活动的一般情况;
2)如实申报认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如:企业人数、体系覆盖人数多场所数量等(如有瞒报,责任自负);
3)当申请方存在与管理体系有关的外包或咨询的情况时,应在申请时提交相关信息;
4)始终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
5)按时交纳认证相关费用,无论认证结果如何,均不能免除已发生的认证费用;
6)为认证审核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做出妥善安排;需要时,为接纳到现场的观察员提供条件;
7)当申请方有电子化审核的需求时,请在认证申请时予以明确,以便本机构做出相应的工作安排;
8)当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按新要求实施整改。
2 获证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权利
1)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在获准认证范围内用于宣传展示;
2)获证方对机构有申诉和投诉的权限。
2.2 义务
1)获准认证后仅能就获准认证范围开展宣传活动,不能以误导方式宣传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2)在认证周期内应按时接受机构的监督审核或不定期的抽查;两次现场审核的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10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获证组织应及时向本机构通报认证相关变更的信息、有关顾客的投诉信息、被监管部门认定的不符合法定要求和质量安全事故;本机构将对变更作出回应或为调查投诉相关情况,认为必要时会提前较短时间通知获证组织并实施审核。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组织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组织和管理层、联系地址和场所、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管理体系和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b)认证机构为了解确认与获证组织相关的投诉信息,可能需要对获证组织实施现场审核进行确认;
4)获证组织的固定多场所变更后应及时通报认证机构,以便认证机构能保持最新的场所名单,未能提供这些变更信息的将被视为对认证证书的误用,并按程序采取相应的措施;
5)当接到本机构对其作出的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的通知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以及有关认证宣传,并按照要求交回认证证书。
6)甲方有义务对CNCA/CNAS/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管检查、飞行检查、确认审核等工作予以配合,并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3 关于组织对法律法规符合性的相关要求
3.1 获证组织应确保其管理体系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机构将对其符合性要求进行确认。
3.2 组织对于出现的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不符合情况及时向本机构通报,并通报其后续的处置措施。
3.3 审核过程发现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运行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时应书面提出不符合报告,陈述具体不符合事实,要求获证组织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审核组负责跟踪验证措施实施的有效性。
3.4 在以下方面获知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运行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时,审核部应视具体影响程度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并经机构技术委员会批准后在第一时间通知获证组织。
1)正常审核发现的不符合未能在商定的期限内得到有效整改;
2)在两次审核之间获知组织有违法事实(如被主管部门处罚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等)。
3.5 获证有效期内及时向本机构通报组织管理体系发生的重大变化及顾客/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和处理情况,以确保认证证书在国家规定各行政、资质许可的有效期内正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