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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拒绝、保持、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资格

批准、拒绝、保持、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资格

 

1 认证的批准和保持

1.1 认证的批准

获得批准认证的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机构签有正式认证合同,满足申请人条件;

2)认证审核/检查程序符合规定要求,上报资料完整、手续齐全;

3)文件化的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认证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的要求且经现场审核运行有效;

4)认证资料经审核部、技术委员会评审,经管理者代表批准。

1.2 认证的保持

1.2.1 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保持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按本机构规定的周期和程序进行监督审核;

2)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符合机构的规定要求;

3)按规定要求及时向本机构报告组织管理体系的变更情况;

2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与撤销

2.1 认证证书的暂停

2.1.1 暂停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机构将暂停获证组织使用证书和标志的资格:

1不能按时接受监督;

2获证组织对管理体系进行的更改,影响到体系认证资格;

3)监督检查发现获证组织相关管理体系达不到规定要求,但又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资格的;

4)获证组织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不符合本机构规定;

5)获证组织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且经指出后未予纠正;

6)获证方发生了重大的产品质量事故、环境事故或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等,证书先行暂停,直至获证组织按相关监督监察机构提出的要求整改完毕为止;

7监督审核时,申请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不符合项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8)获证组织因客观原因主动请求暂停;

2.2 认证证书的恢复

被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组织采取纠正/纠正措施,并提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的申请,经本机构验证有效后,由品牌与市场部负责通知企业恢复证书及标志的使用,结合监督或复评恢复使用证书的,发放年度确认通知书。

2.3 认证证书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机构将撤销组织使用证书和标志的资格,收回证书。

1)获证组织未能在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多数情况下不超过6个月)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认证将被撤销;

2)监督检查发现获证组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3)获证方发生了重大的产品质量事故、环境事故或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等,且无法在相关监督监察机构要求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4)发生本机构与获证组织之间协议中特别规定的其他构成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情况。

5)由于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获证组织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要求的,可以由获证组织自行提出注销申请;

6)获证组织因客观原因正式提出注销的;

2.4 变更手续办理和通知

2.4.1 自上一年度审核结束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同月份1日前应接受监督或再认证审核,如未接受审核,认证将暂停,暂停时间不超过6个月,直至撤销。

2.4.2 认证变更审批手续在申请变更5日内办理。

2.4.3 认证变更通知由品牌与市场部负责传达至获证组织,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信件、网站公告等方式传达。书面通知应在决定批准起一周内寄出,通知获证组织在被暂停期间不得对其认证资格做出误导性的声明,并向现有的和潜在的所有相关采购方告知其认证状态,从通知暂停之日起在所生产的产品上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必要时要求其交回认证文件。

3 认证的拒绝

   经评审如果是不能受理的申请,品牌与市场部应记录拒绝申请的原因,及时通知申请方并说明原因。

4 再认证

品牌与市场部应在原证书到期前协助获证组织完成再认证的申请。

申请再认证的资料: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合同书;

3)其他材料(视认证项目不同稍有差异,同初次申请要求)

本机构按初次认证的程序要求进行,若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地址、生产环境或法律要求有重大变更时,可能需要安排两阶段审核。认证通过后,将对获证组织换发认证证书。新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基于原认证证书终止日期起3年(特殊要求除外),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同初次认证。


发布日期: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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